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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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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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3.25 【字 号】长府发[1996]17 【施行日期】1996.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告

(长府发[199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的步伐,根据《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本通行的规定,强化“门前三包”工作。

二、临街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护栏并确定专人负责,不得在未批准占用的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和作业;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市政、公用、环卫和绿化设施;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准将泥土和建筑垃圾遗撒在街路上。 三、临街的饮食、副食、百货、建材、装潢等店铺应当在室内经营,不得在门前或者周围摆摊设点。

四、临街的汽车配件、汽车修理等店铺必须在室内经营和作业,不得占用门前人行步道和慢车道进行作业。


五、中、小学校门前及其附近,不得摆摊设点。

六、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有关领导同志具体负责“门前三包”工作,按包保责任区的工作量,指派专人在责任区内值勤,并接受所在区城建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指派专人上岗执勤的,可以根据承包的面积自行或者委托所在区城建局或者街道办事处聘用值勤人员,并承担所需费用。 七、以下街路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区城建局“门前三包”办公室直接负责,并分别成立管理委员会,具体街路名称是: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解放大路、工农大路、大经路、大马路、重庆路、北京大街、胜利大街、民康路、永长路、东风大街、迎春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

八、由市、区两级“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内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达标竞赛活动,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对违反本通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十、本通告由市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f5807d182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