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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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的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单位或联合体承担,并提供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各部门互认。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符合“多测合一”资质要求的本市测绘单位名录,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四条 本市测绘市场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放,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测绘单位或联合体均可承担本市“多测合一”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或两个(含)以上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具有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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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绘单位应从事与其测绘资质登记范围和作业限额相对应的测绘活动。

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告知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多测合一”方式开展相关测绘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审的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造假、篡改成果或指使测绘单位进行违规作业等情况发生,造成损害性后果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相应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依法建设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市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并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测绘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年之内不得在本市承揽新的“多测合一”项目:

(一)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二)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三)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 2 次(含)以上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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