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所付高额利息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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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已还利息该如何处理

文: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吴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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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款合同无效后,所付的高额利息该如何处理,一直是争议的问题,且看下文:



案情简介

20211227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月利息1.5%,借款期限为202111日至2021630日,被告需按月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借款利息伴随本金一并2021630日支付给原告,逾期还款以欠付本金及利息的总额为基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1230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汇入300万元,被告也依约支付了20211-5月的利息,共计22.5万元,但是到了20216月由于被告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归还到期的本金及利息,遂涉诉。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04.5万元,并以上述利息及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217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已归还的利息应视为归复原告的本金,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违犯了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被告自原告处获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原告。另外关于利息及违约金问题,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元,原告的收益没有法律根据,故可从被告应当归还的借款金额中予以抵扣。法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277.5万元。




律师析案

本案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不出意外,关键是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已付的利息该如何处理,针对这种问题,目前业内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虽为无效,但本案被告已实际向原告

支付202111日至2021530日间的借款利息万,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维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从开场时起即为无效,对无效合同应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故应判令被告返复原告借款300万元,由于原告获得的利息没有合法根据,故被告已实际支付的202111日至2021530间的借款利息万可折抵借款本金。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按无效合同原那么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之间借款协议无效,被告依合同获得的300万元依法应当返还。因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亦为无效,原告根据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利息22.5万元,也应当依法返还给被告。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因合同无效在借贷中客观上遭受利息损失,而被告却因合同无效在借贷中无偿使用资金,获取了相应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均有过借,原告得不到约定的利息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当,被告那么应当赔偿原告借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原告所遭受的利息损失。不应一概的认为已履行的借款利息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予以支持,否那么,当事人已履行局部便会产生与有效合同同样的法律效果,显然不符合?合同法?之规定。然,也不能全部否认作为贷款人的利息损失诉求,否那么有违“公平、公正〞的根本原那么,即原告受到利息损失,而被告却因合同无效无偿占用资金获得了相应的利益。针对本案,由于原告诉请主张的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而不是基于借款协议无效情况下的利息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那么〞及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诉讼恳求的要求,因此作为本案判决结果并没有错,但是作为法官在审理中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向原告予以释明,释明在法院认定借款协议


无效的情况下,原告是否要变更诉请,假如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已付利息抵充本金,假设原告变更诉请的,判决已付利息局部抵充本金。



法律风险提示

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其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在本篇案例一中已明确提示,是在诉讼中应积极与法官进展必要的沟通,在法官坚持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变更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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