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会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一)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会计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就财政部门如何依据新《会计法》加强对会计的执法监督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会计法》监管机制 财政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不仅负有财政服务的职能,更负有监督的职能。而且新《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贯彻《会计法》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强化会计的执法监督,确实是一项重要课题。 《会计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位负责人财务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单位的会计事务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无需了解那么多的会计业务。由于单位负责人潜在意识中放松了对《会计法》的学习,因而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不支持、不关心,重经营管理,轻财务管理。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小团体的利益,任意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对于如何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没有建立起一套与自己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审核制度;执行层次,即会计人员缺乏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认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核算和反映不够及时、准确、真实。有些会计从业人员认为,会计人员一切行动听指挥,按上级意志办事,即使发现错误,也不轻易发表看法,否则对自己不利,把《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力与职责置之脑后。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是不规范会计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至今尚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识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财政部门的处罚规定置之不理。对应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迟迟不见行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由此可见企业对法制意识的淡薄。 集团公司与企业间会计监督的相互脱节。以资产为纽带、效益为核心组建的集团性公司,由于其行政职能的转变,无法直接对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只是每年对下属单位下达考核指标,而对基层单位如何完成考核指标就无所了解,对基层单位的情况不能做到心中有数。集团公司只重视产值、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由于自上而下的管理与监督的脱节,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以致于对下属机构的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关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具体表现为: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不能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及时正确解决;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缺乏稽查。对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建立权威的行政干预手段。 财务总监责、权、利不对等。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政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监管水平而推出的新举措。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只对董事会负责,站在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督促企业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避免随意操作会计帐务和处理会计事务,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但事实上,财务总监的责、权、利是不对等的。董事会并未真正将财务总监视作自己职责的延伸,赋予明确的目标、职责和权利。他们更多地是在扮演“执行者”而非“监督者”的角色,没有充分的决策参与权和否决权。从而,使财务总监的这一职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开展工作。 社会监督的软弱。会计信息的社会监督目前主要是由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验证和会计咨询。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自身,从而存在执业质量的问题。致使社会监督不力,与债权人、投资者和政府监管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部分社会审计机构未能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严格执行审计标准,加之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合法性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导致审计结论出现偏差,审计报告失实,一些企业关键性的会计信息未被充分揭示和披露。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要做好任何一件事,人的因素起决定作用。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再好的政策措施都无法贯彻落实于企业中,当前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基础知识匮乏,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不按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等;有些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或者监守自盗、以身试法。这些缺陷导致大量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d2a534e17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