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述廉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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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廉内容及要求

一、人员范围

教学科研、教辅、附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管理机构正副职,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

二、时间安排

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于同一时间内同步进行,请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合理安排。

三、方式和内容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采取个人向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的方式进行。

(一)述职的内容与以往相同。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学习情况;有无收受红包、礼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情况;

在工作过程中有无收受好处费、回扣费的情况;有无多头领取酬金的现象等。

2.清理在企业兼职的情况: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报酬的要求的情况。

3.对校办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况:对经济效益低的公司的清理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情况;实行会计统管制的情况。


4.对财务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各项收费项目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彻底清理了“小钱柜”的问题。

5.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各单位 5 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装修、改建和设备采购项目,是否都已经纳入学校实行招投标的统一管理;各公司、中心、企业是否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经营性的物质采购等项目实行招投标;有无针对实行招投标后仍然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

6.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有无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是否出现过严重责任事故;有无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情况;

有无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有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有无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情况;有无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情况;有无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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