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P2P网贷平台借款标的真实性 在今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大会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说了这么一番话:“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或者不能击穿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对于目前一直游走在灰色边缘的P2P,P2P网贷平台平台最怕也就是扣上一个非法集资的大帽子,这就像悬挂在平台老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这个我个人认为评定的关键在于平台是不是实实在在的在做居间服务,如果平台是自融的话,非法集资甚至诈骗这些罪名往平台老总身上扣都不为过。关于自融可以看这篇文章:《网贷自融平台不得不说的那些事》,欢迎拍砖。 现在P2P网贷这个行业很火,一批接着一批的人涌进了这个行业,从网贷平台这个方面来说:有来P2P网贷创业淘金的,也有进入P2P行业踏踏实实做事业的,甚至还有自己的企业缺钱了来线上补充资金的。同时从进入这个行业的层次来看:有家底平平来互联网创业的,也有实力雄厚前来布局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这个行业国家现在还在规范中,现在入门的门槛是很低,低到了一些阿猫阿狗都可以来开平台,但是从如何把一个平台运营的好来看,网贷的门槛并不低,从目前那么多火热上线的平台慢慢就没有了声音的平台可见一斑,这个我们现在可以称为僵尸贷。今天我想说说我对平台一些借款标的理解,或者说是我觉得一些常识,在这里我首先要申明一下,我飘移本人并无线下放贷经验,也无线上平台运营经验,我这里说也只是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主观上的一些想法,是非对错还请投资人自己判别。关于如何捂好自己的钱袋子,怎么捂好自己的钱袋子,以后可以共同探讨。 在我看来,线下放贷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于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网贷平台或者放贷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放贷机构为了规避这种信用风险而做了种种尝试,后来就衍生出了对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这些模式,放贷机构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同样的一个目标,那就是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风险,将自己放出的款项顺利的收回来,也就是说让该笔借款生命周期顺利完成。比如说某企业在某平台抵押了自己价值100万的车,但是平台只给他借了50万,这样的话,平台手中有了牌就会大大降低该笔借款的信用风险,同时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实在是还不上这50万,他也会去想法设法的自己的车赎回来,比如去找个收车公司或者卖给别人,假如卖出的价格在70万,那么借款人也还可以少亏20万,这样来把民间的借款还上。也可以这么说,做民间借贷手中有牌很重要。 当然,我这里不是说信用贷款不能做,事实上现在线下很小贷公司或者一些放贷机构在小额信贷这块做的很不错,具体来说,信用贷款一般金额比较小,同时贷款机构也会去查你的个人信用,如:个人征信报告,是否有房产,是否结婚,是否在本地常驻,银行流水如何,借款用途等,同时从大树理论来看,贷款结构放出去的笔数也比较多,这样贷款机构也能生存,同时信用贷款还有两个先天的优势,一是借款手续简单,放贷的成本不高,二是小额分散(先说下,我们探讨的是放贷不是放水),同时信用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平台通常也会有用收益来覆盖风险的思路。这里可以引申出来的是,如果一个平台对信贷的单笔放款金额很大,明显违背小额信贷的一般规律,比如单笔的信用借款100万,500万,1000万,2000万,,,,对于这些借款的平我们是值得关注的。 第二部我们来聊聊抵押借款,现在在网贷大家对抵押借款相对比较看好,很多群里对借款聊得最多的也就是抵押物问题。因为这个不怕借款人不还钱,为什么?手中有货嘛!抵押借款和信用借款相比首先金额就会大很多,特别是在一线城市,拿一套住房来进行抵押,动辄都是上百万。在涉及到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者该笔借款出现坏账,那么就涉及到将抵押物变现的问题。现在的P2P网贷平台大多对投资人进行本息垫付政策,而且几乎都在三天之内进行垫付,有些甚至当天垫付。在对平台抵押物的处理上平台第一要有实力,这个包括两个方面:一,能够处理,在法律或者民间都能处理掉这些资产;二,能够迅速变现,这个就涉及到抵押物的变现能力评估了。在平台实力中还涉及到平台在当地的影响力,大家可以想象下一个人把你的房你的车什么的低价给你处理了,你会就这么过去了?这里不要说你有理你有法律保护,有时候在民间真的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明的不行,暗的天天去政府部门举报下你们平台非法集资什么的总是可以的吧?所以说这个民间借贷真的不是谁都可以做的好的!在对抵押物变现能力上,我个人觉得车子,黄金这些变现能力比较强的。 还有一些股权转让标,过桥业务,冲量业务,赎楼业务等下次我们再来探讨探讨。总之一句话,任何借款业务的性质都会有自己的规律可循,如果一个平台发布的借款严重偏离了这个本质,大家就可以多多考虑下平台发标的真实性了,而且一个平台如果发布假标,那么这个平台是否还值得投资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了。从平台的角度,我觉得平台应该有两个定位:一是市场主体定位;二是居间服务提供商定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0acc64c650e52ea541898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