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及时反映公司经济运行及财务收支状况,参照《集团财务收支定期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报告,是指反映本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构成及分类 第四条 财务报告按照报告所属期间划分,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条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公司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构成。 第六条 月度报送会计报表,季度和年度在报送会计报表同时,加报财务收支分析和经营运行情况分析。 第三章 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12月31日,季度、月度结账 日分别为公历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收支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清查资产、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期间、编报时间、编报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由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四条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在月度终了8日内上报上级财务部,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15日内上报,节假日不顺延。 第四章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第十五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依据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运用一定的科学分析方法,对公司的收支特征、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等各方面能力做出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并进行必要的科学预测而形成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分析、增减变动、同期比较及指标分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289d8c7d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