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急诊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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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会诊制度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紧急情况下,急诊科医生可先电话告知要求急会诊,被邀科室医师需于10分钟内到达,同时需带上本专科所必需的抢救治疗及检查器械设备,积极配合抢救。待病情缓解后,及时完成转科、转手术室或转ICU,同时补写会诊相关文书。

3、急诊科普通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会诊的医师应随叫随到。

4、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危重疑难病员应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5、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科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医务科汇报并申请组织院内会诊讨论确定诊治方案及病人去向。

6、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急诊科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7、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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