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潮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此贡献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他的方法论学说。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一书主要选自《自然论文集》,本书由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文化科学逻辑领域内的批判性研究、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三篇长文组成,它们分别阐述了韦伯方法论思想中的一些重要的内容,是韦伯方法论著作的代表作。本文主要通过深入的阅读研究韦伯的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一文,进行浅析。 在《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一文中,韦伯提出人们在大学授课时是否应当宣明他们所赞成的某种伦理的或者建立在文明理想以及其他世界观基础上的实际的价值判断这一问题。针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回答:其一是以可以从纯逻辑演绎而得到的事实和经验事实为一方与以实践的、伦理的或世界观的价值判断为另一方的区分是正确的;其二是尽可能在课堂上不讲实际的价值问题。对于上面两种回答,韦伯发表了自己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大学教师在一切具体情况下,甚至在面临使他的授课内容变得毫无吸引力的危险时,都会毫不犹豫地向听众,首先向自己宣明,哪些陈述是纯粹从逻辑推理演化而来的或者对纯粹经验事实的说明,哪些陈述是实际的价值判断,并且把这一点看作自己天经地义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的第一种回答才可以接受;而韦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赞同第二种回答,认为第二种回答只适于掩盖向听众发表的意见的实际影响,韦伯认为如果让教师放弃实际的价值判断,不能讲激情昂扬的话语,会使听众迷失于各种不同范围的彼此混淆之中。 在讲坛上一般是否应该进行实际的价值判断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政策的问题,因而它最终只能由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对大学的任务所取的观点来决定。韦伯批评了种种不合时宜的德国教授们在大学课堂的言行,认为“如今的大学生在教室里应当向自己的教师学到的东西,首先是熟练地完成给定的任务的能力;其次,承认事实,即使是令人不堪的事实,然后把关于它们的规定和自己的价值态度区别开来;第三,使自己服从职责,因而首先抑制不必要地表示自己个人兴趣和其他感受的冲动。”提出在每一项职责任务中,承担任务者应当克制自己,排除那些不属于职责的东西,而最需要排除的是他自己的爱与恨。 韦伯认为经验科学只能告诉人们事实怎么样,它可能怎么样,但决不指导人们应当怎么样,因此关于实在的经验认识的科学必须拒绝承担价值判断的任务,从而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和中立性。科学研究者在涉及社会事实时,应当克制对它公开发表个人见解,韦伯写道:“一个职业‘思想家’如果有什么职责的话,他所迫切要做的便是,面对时下盛行的理想,哪怕是倾人的理想,都要保持个人才智的清醒,倘有必要,就需‘逆潮流而动’。”韦伯深切地认识到研究者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和做学术报告时需要回避价值判断,不借科学研究来鼓吹自己的价值观;正是在这些因素之下,韦伯提出了“价值无涉”的概念。 韦伯写《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这篇论文的意图在于,批判德国的教授们利用自己不受攻击的权威在学术讲坛宣扬自己的价值观点,混淆了价值判断和关于经验事实的科学知识之间的界限。在韦伯看来大学教授不能任意的发表其价值判断。即应该做到价值无涉(价值中立)。所谓价值无涉是指要求研究主体按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该客观地描述关于所要研究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科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而不管这些资料和结论是否与研究主体、社会或者他人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相对立。 价值无涉这一原则首先是由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今天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依然广为接受的标准。社会科学是否需要坚持“价值无涉”的原则,引起了学者的广泛争论。这两种立场在中国社会学界争论了十几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刊登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的郑杭生教授和李金教授之间的争辩。 李金教授对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是持基本接受的态度。他在《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写道:“在中国社会学界正如在社会科学的其它领域一样,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即主张我们应当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决拒斥价值中立的研究立场。 郑杭生教授对“价值无涉”立场是批判的接受。他在《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中写道:“‘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来源于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是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方法论原则,是一个在国外学术界有严重分歧、毁誉参半、仍难一致的争论问题,是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有部分一致的理论命题,因此,对它极有必要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既不能全盘肯定,把它夸大为我国社会科学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也不能全盘否定,将它说得一无是处,连它包含的合理因素也否认了。” 郑杭生教授倾向于批判,他提出用“实事求是”的原则来代替“价值中立”。他在《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序董驹翔主编的〈社会学〉?答我的一些批评者》一文中写道:“总之,我与那位批评者的分歧根本不在要不要科学性,在坚持科学性上我丝毫也不亚于他;分歧在于科学性能否通过所谓‘价值中立’来达到。我认为通过所谓‘价值中立’不仅不能达到科学性,还会引起十分有害的后果;在我看来,科学性只有通过实事求是才能达到。” 在我看来,对“价值无涉”我们应该做到批判的保留,而不是简简单单地认为要完全接受或者是全面地、彻底地抛弃。“价值无涉”原则在韦伯那里是一种原则,而非方法。是以解决实际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的,这也是科学研究过程中所要求的基本态度。因此,我认为在大学教学的过程中大学教师可以适当地进行价值判断、发表其主观性的评论。以让学生能够更好的了解老师的思想,使大学课堂充满活力、学生更加愿意地加入课堂讨论,增加其知识,开阔其视野。 参考文献: [1]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J].社会科学研究,1994,(4):58-63 [2]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J].社会科学研究,2000,(3):94-102 [3]郑杭生.社会运行导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的一种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c76c23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