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5.07.04 • 【字 号】闽财金[2005]31号 • 【施行日期】2005.07.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5〕31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设置“小金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 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属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规定转发给所属地方金融机构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二○○五年七月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e1246432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