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社会学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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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社会学思考(一) 摘要:以社会学视角审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及其与家庭和社会的关系中,认识其发生的机理和必然性,因此可以在更深的层面上了解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作用和意义。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家庭固有的功能,是人的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社会和谐发展之必需。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社会学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未成年人养育中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在2006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这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了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在原法基础上对家庭环境、监护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和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参与、委托监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对于这部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法学视野中的家庭保护所诠释的是在立法技术层面对家庭的法定职责的规范,以及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养育行为的导向和约束。而以社会学视角审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则是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及其与家庭和社会的关系中,认识其发生的机理和必然性,因此可以在更深的层面上了解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作用和意义。 一、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是人的社会化的必要途径 生存和发展是人生在世必然面临的两大基本问题。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生存和发展不是靠遗传基因、靠本能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来获得。因此,从降生时无知无识的生物个体成长为一个社会成员,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为其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并能够立足社会、投入社会生活的能力。“社会通过各种教育方式,使自然人逐渐学习社会知识、技能与规范,从而形成自觉遵守与维护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取得社会人的资格,这一教化过程即社会化。”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无论是从自然意义还是从社会意义上,都要经历一个需要依赖他人的成长期,即未成年期,这是任何人在一生中都不可能省略或跳越的阶段。 就自然属性而言,动物出生后可以凭借遗传和本能获得生存能力,适应自然环境。许多低级动物的幼仔在很小的时候就可以脱离父母独立生活,它们无需长者指导,并非一定依靠群体生活,可以自己觅食、自行寻找栖息的场所,它们有能力遵循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在自然界中生存。而人类则不具有这种本能。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就是说,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人在出生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生活不能独立。人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必须由家庭中的长者为其提供赖以生存的环境,对其进行照料、抚养和保护,否则生命的存活便不可能。 就社会属性而言,人来到世上便具有了其社会性。“婴儿长大后可能成为罪犯,可能成为教师或体育明星,但无论如何,他们首先要学会怎样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知道如何同别人交往,学会掌握判断哪些行为是社会所要求和允许的。总而言之,他们必须先要学会怎样做人。”事实上,人一出生就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但是要作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自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即具有人的语言、思想、感情、习惯和行为,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学习社会生活知识和社会规范,了解社会对他的期待,逐渐掌握参与所在社会与群体生活所应具备的技能,学会遵从普遍的社会秩序,有能力介入社会生活,即发展人的社会性。而这个过程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进行的,必须有他人和群体的指导和教育,这是一个新生命能够长大成人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社会的必然规律。 此外,就未成年人的特点而言,他们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很多权利比如生存、健康、受教育等权利是自身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其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以及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弱,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更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即使意识到了,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因此,他们的许多权益往往必须首先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得以实现,家庭是他们的保护伞。然而从大量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即社会化失败的教训中,我们总能够或多或少看到家庭因素对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者来自父母自身的不检点在孩子初级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内化,形成扭曲的人格特征和不良行为习惯;或者家庭在孩子的保护和教育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不足以帮助孩子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袭。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其家庭难辞其咎。 尽管社会化在人的一生中是一个持续进行、不断强化的过程,但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阶段是未成年阶段。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具有生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要承担起最基本的、最大量的抚养、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家庭能否很好地履行这些职责,直接决定着幼小的生命能否延续,决定着人的社会化效果乃至整个人生的命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就是要求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需的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使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知识、观念、行为习惯、社会生活技能等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素,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基础。 二、家庭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必然性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功能是指家庭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起的作用。家庭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能满足人和社会的多种需求。在家庭的诸多功能中,与其他群体的最为显著的区别是具有人类自身生产的功能,包括生育功能、教育功能、抚养功能等等。 家庭的生育功能即人口的生殖繁衍功能。自家庭产生之日起,无论其存在于哪个社会形态,功能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一功能始终存在,而且是其他任何群体和社会组织不能替代的。家庭生育功能的先决条件是男女结合,一般来说,只有结婚组成家庭,生育行为才是正当的、合法的、道德的,才被社会认可,否则便是不合法的。这不仅表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受法律规范制约,也体现了对所生子女的保护,这与动物的繁衍有本质上的不同。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指出:“种族要在这个世界上绵续下去,不能不继续不断的有新的个体产生出来代替旧个体的位置,犹如接力赛跑一般。这样,所以种族绵续不能不靠生殖机能。可是我们一定得明白,生殖机能所能做到的是从旧个体中产生新个体而已;新个体产生之后,是否能在这世界上生存,能在未死之前再生新个体,都不是生殖机能分内之事了。”因为“堕胎、杀婴和疏忽致死,使新个体得到生命之后还是不能生长。我们的生理结构中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器官能给孩子们一定能得到抚育的保障。人类种族的绵续很难说是生物机能的作用了”。而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绵续的人为保障。这一精辟论断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生育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在合法家庭之外、脱离对孩子抚育保障的生育行为,则是对新生命的伤害。在我国,自古以来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普遍存在。有的非婚生子女受到畸形家庭的凌辱,有的遭狠心父母遗弃,有的孩子从未见过亲生父母、不知何为世间亲情……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没有合法家庭的依托,孩子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加之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往往严重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发展障碍和行为缺陷。这也从反面说明家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 家庭的教育功能与生育功能密不可分。这是因为家庭不仅要完成人口的自然再生产,而且要承担人口的社会再生产。即不仅要为社会提供一个“生物人”,重要的是它还必须为社会培育一个“社会人”。在实现个体由“生物人”发展为“社会人”的过程中,家庭必须、也必然要向新生一代进行教育。正如《教育与社会》一书所述:“家庭最重要的教育功能是它的社会化功能,家庭自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为社会培养未来公民的重要使命。这不仅是家庭亘古不变的功能,也是家庭之所以存在的理由之一。”月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教育功能实现的形式特征具有强制性,即新生一代家庭成员在社会化初期,尤其是在未成年期,尚未成为完全的社会人的情况下,其语言、行为规范和基本生活技能等等是依靠已经社会化或先期部分社会化的家庭成员的灌输而形成的。培养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活的“社会人”,是家庭教育功能的基本目标。在履行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职能方面,家庭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较之其他社会群体,家庭人际交往关系具有特殊性,即是一个“面对面”交往的初级群体,在受教育者社会化过程中有着特殊的价值和作用。从地理空间上看,在全部社会成员中,家庭成员在空间上最为接近,他们的接触方式是面对面进行的;从互动频率上看,在社会群体中,家庭群体成员人数较少,且相对稳定,他们之间互动的频率很高;从互动方式上看,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控制和影响主要通过非正式形式,而且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从利益关系上看,家庭成员彼此利益相关、目标一致,联系十分密切;从维系的时间上看,家庭群体关系在时间上最为持久等等。总之,家庭这种初级群体,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为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最为适宜的条件,对其施加的影响是极为广泛而有效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a08a40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