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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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为规范《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证书》的颁发对象是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含在外省寄读)的高中毕业学生。

第二条 《毕业证书》的颁发条件: 1.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 2.操行评定合格(含受过处分已撤销);

3.会考考试课成绩及格(60分及60分以上),考查课合格; 4、体育、劳动技术和艺术音乐、美术)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凡不符合第二条《毕业证书》颁发条件的毕业生,发给《云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第四条 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学习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但未修满应学期限的,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发给《云南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以下简称《肄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各地(州、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印制、

第六条 《毕业证书》的规格、式样

《毕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各地参照2003年全省统一定制的规格、式样制作(见附件一:毕业证书规格、式样)。

第七条 《结业证书》的规格、式样

《结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各地参照2003年全省统一定制的规格、式样制作(见附件二:结业证书规格、式样)。

第八条 《肄业证书》的规格、式样

《肄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各地参照《结业证书》的规格、式样制作。

第九条 《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经县(市、区)教育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学籍、验印后,由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十条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照片压盖学校钢印,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十一条 《毕业证书》的填发规范:


1.《毕业证书》编号分两部分:括号部分是毕业年份,使用4位数字;编号部分是证书号,沿用考生会考证号后10位阿拉伯数字,即:左起第1-4位为国家标准州、市代码,第56位为学校代码,第7-10位为考生顺序号。

2.学生年龄用“一、二、三、……、十”中文数字,学习期满的年份为学生毕业的年份,月份统一填“六月”。

3.学校栏使用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全称。

4.发证日期的年份填写毕业的年份,月份、日期统一填写“六月三十日”。

5.“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成绩卡”上考试课成绩使用会考分数和等第,考查课填“合格”或“不合格”。

6.成绩卡下方的条形码是上网查询校验代码,经审验符合毕业证颁发条件的学生,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按设定的规则自动产生每个学生唯一的校验条形码。

7.《毕业证书》贴照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照片压盖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证钢印,钢印应压盖照片下方的二分之一。

8.校长用蓝色、黑色墨水签名或盖蓝色、黑色签名章,同时加盖学校公章,公章盖在本页的下半部中间。

第十二条 《结业证书》的填发规范:

1.《结业证书》编号分两部分:括号部分是结业年份,使用4位数字;编号部分是证书号,沿用考生会考证号后10位阿拉伯数字,即:左起第1-4位为国家标准州、市代码,第56位为学校代码,第7-10位为考生顺序号。

2.学生年龄和结业年份用“一、二、三、……、十”中文数字,月份统一填“六月”。 3.学校栏使用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全称。

4.发证日期的年份填写结业的年份,月份、日期统一填写“六月三十日”。

5.《结业证书》贴照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照片压盖学校钢印,钢印应压盖照片下方的二分之一。

6.校长用蓝色、黑色墨水签名或盖蓝色、黑色签名章,同时加盖学校公章,公章盖在本页的下半部中间。

7.学科结业成绩使用会考分数和等第,考查课填“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肄业证书》的填发规范参照《结业证书》的填发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因学科成绩不合格领取《结业证书》的毕业生,离校后可继续参加会考,绩合格达到颁发《毕业证书》条件的,《结业证书》向原毕业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因其他原因未能领取《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离校后达到颁发《毕业证书》条件的,凭《结业证书》向原毕业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由学校审核后,按颁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办理。 学校在发给学生《毕业证书》的同时,应收回《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由本人凭有关机关的合法证明向原发证学校申请补发。

补发证书由学校审核后,按相应的发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学生,利于查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填发、验印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和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二○○四年以前毕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如达到颁发《毕业证书》条件的,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学生因证书遗失申请补发二○○四年以前取得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取消学校颁发证书的权力,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填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2.向学生搭车乱收费的; 3.伪造、涂改学生会考成绩的;

4.填发虚假《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a2385efc4ffe473268ab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