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纷争 《熊出没》著作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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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纷争 《熊出没》著作权之争

作者:昊宇

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21



201753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小兔子乖乖”儿童用品二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小兔子乖乖”儿童用品二店出售的玩具上屡屡上演“熊出没”,“熊大”“熊二”“光头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频繁在玩具上“出镜”。于是,原、被告间上演了一场著作权之争。

“光头强”偶遇“大头强”,

“熊大”“熊二”有了山寨版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通过多种方式的推广经营,《熊出没》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较高的知名度,并屡次在国内外获奖。“光头强”“熊大”等的憨态可掬的卡通形象征服了亿万观众。

此前,华强公司先后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为扩大影响,华强公司还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多个领域将其著作权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

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需要权利人授权是一个基本常识,但也难免会遭遇别有用心的商家瞒着权利人私自使用。近年来,华强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广德县小兔子乖乖儿童用品二店(以下简称小兔子二店)销售涉案产品,却未经华强公司许可。

为调取相关证据,华强公司专门派人来到安徽广德取证。201510251222分,华强公司委托其律师张某带着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付某和韩某,来到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团结东路与万桂山路交叉口的小兔子乖乖一站式儿童购物广场。张某等人花费67元购买了“乖米儿”滑板车一个,花费21.6元购买了“玩具枪”一个,花费16元购买了“汇源百利哇”两个,花费116.1元购买了“遥控跳舞光头强”一个,花费8.91元购买了“叫动物”一个,购物后,张某等向店家索要了相关发票、购物小票和POS签购单。

令人气愤的是,小兔子二店还为其仿冒的玩具起了个跟“光头强”差不多的名字,叫“大头强”,与光头强仅一字之差。“大头强”的头确实是很大的,但要命的是,乍一看到大头强,消费者就会联想到耳熟能详的光头强。取得样品后,华强公司的专业人员经比对,上述玩具及物品上有与“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相似的动漫形象。华强公司认为,小兔子二店的行为侵害华强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于是公司要求公证员将上述所购物品进行拍摄、封存处理,并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准备收齐证据后,到法院向对方讨要说法。

2017213日,华强公司以小兔子二店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兔子二店在“智能跳舞大头强”产品上立即停止侵犯华强公司“光头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华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无侵权故意,将责任推到生产厂家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小兔子二店对华强公司的起诉表示了质疑,认为自己并不是产品生产者,且进货渠道正规,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小兔子二店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首先,小兔子二店称其目前经营销售的玩具并非自产自销售,其生产厂家是汕头市龙翔玩具厂(以下简称龙翔玩具厂)。其表示华

强公司提供公证书违背了公证规则的规定,公证书载明的照片不能证明小兔子二店的侵权行为。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据原则,小兔子二店经销的玩具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华强公司举证证明。华强公司不仅需要证明龙翔玩具厂实施了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还需要证明其对案涉著作权的使用,未经华强公司授权。只有这样才可判断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否则与小兔子二店无关。

最后,小兔子二店认为其销售的玩具是在合肥批发市场购进,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且有进货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否构成侵权,小兔子二店并不知情,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侵权,也只承担停止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

据此,小兔子二店认为华强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华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强公司在法庭上反驳小兔子二店的辩护意见。华强公司认为自己公司的调查及公证机关的证明,不仅可以证实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还能证实龙翔玩具厂及被告小兔子二店分别为仿冒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故自己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

华强公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上法条中的“使用他人作品”中“使用”的涵义包含了生产和销售,可见,小兔子二店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针对小兔子二店不存在侵权故意的答辩意见,华强公司针锋相对地指出,基于仿冒产品《熊出没》影视作品及“光头强”等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小兔子二店作为销售者应该能够判断其销售产品与本公司被侵权产品的相似度,不能以自己不知道生产者仿冒为由,推卸自己主观上的故意。

对小兔子二店最后提出的自己即使构成侵权,也只承担停止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华强公司坚持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构成侵权,就需要同时停止侵权行为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华强公司表示,只要小兔子二店的销售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赔偿相关损失。

释法析案,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强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小兔子二店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小兔子二店庭审中提举了淘宝玩具推广中心购货清单、采购收货单、账户明细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已证明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经审查,小兔子二店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玩具采购行为,但因无其他有效的购货合同或正式发票等予以证实,故达不到证明其不侵权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等动画片经多家电视台播放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等卡通形象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熊出没》系列动画片系由原告华强公司创作完成,其对“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小兔子二店销售的案涉产品上的图案形象与“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相似,系对华强公司作品的侵权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小兔子二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华强公司要求小兔子二店停止侵犯其“光头强”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予以支持。小兔子二店辩称其通过合法进货来源予以销售,不构成著作权侵犯,以及华强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是否授权给涉案产品厂家使用,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鉴于华强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小兔子二店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对外许可使用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及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小兔子二店赔偿华强公司5000元。

2017419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德县小兔子乖乖儿童用品二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光头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广德县小兔子乖乖儿童用品二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黄灵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传统的著作权纠纷包括传统的文字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著作权人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所有权的纠纷、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但著作权纠纷中还包括一类重要的权益纠纷,就是销售商侵权纠纷。即销售商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而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数额、侵权的情节及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等规定,商业性使用著作权,需要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即著作权的使用是有偿的。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生产者及销售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未与著作权人订立使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玩具及物品上使用与“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相似的动漫形象,其行为可能会因上述动漫形象的知名度而获益,故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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