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是否应由单位承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应该是对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将来收入减少,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疾病的一种补偿,而并不是对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就本次工伤的后续治疗费用。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看,要是员工将工伤全部看好,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是否要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是这样,员工在工伤没有痊愈时,解除劳动关系时所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是看成是单位给员工的后续治疗费的话,那么同一事件,只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结果就迥异,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观念,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另外我们从大多数省份规定“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这一规定也能推导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后续治疗费,而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将来生活质量下降的一种补偿。因此,员工工伤离职后,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影响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的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职工已领取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现存三种意见: 一、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是单位的职工,单位当然也就没有为其承担后续治疗费的义务。何况,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已经付给职工一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钱就是给职工后续治疗使用的,职工后续治疗费没有理由再找单位要。 二、后续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员工虽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工伤却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单位还是要承担。 三、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笔者认为后续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性质上来看是对职工因工伤造成的将来收入的减少,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疾病的一种补偿,对劳动者因工伤而引起的生活质量下降的一种补偿,而并非对后续治疗费的一次性给付。 第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后续治疗费应是由用人单位支出的费用,两者并不矛盾。假如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将工伤治好,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仍然要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迥异的结果,不符合公平的观念和立法本意。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笔者认为本条既可以解释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职工也可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复发,其医疗费损失应得到救济。 第四,从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来看,工伤保险性质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4824bdbdd88d0d233d46a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