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子女保育教育费和统筹医疗费报销 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常州市幼儿园管理收费实施细则》(常价规[2012]2号)、《关于下达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12]135号、常财综[2012]25号)和《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常政发[2011]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同意,现对教职工幼儿入托保育教育费和子女统筹医疗费报销说明如下: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1、教职工独生子女在常州入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按规定缴纳的保 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330元/月,计报销不超过1650元/人(每学期按5个月计,入园未满一学期按实际月份计算)。 2、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每个子女的保教费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即132元/月),报销不超过660元/人(每学期按5个月计,入园未满一学期按实际月份计算)报销。 3、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根据“上半年男方,下半年女方”的原则,实行集中审核制。每年3月当月为男方集中报销时间,每年9月为女方集中报销时间。由院卫生所收集相关报销票据、审核后,统一送财务处复核报销。 4、教职工子女在外地入园的,经单位同意(须提前申请报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可以参照上述第1、2、3条规定报销。 二、子女统筹医疗费 1、自出生至高中毕业,未满18周岁的教职工子女可办理子女统筹医疗。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需到财务处填写《儿童统筹医疗申请登记表》(须提供子女身份证号码),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待遇。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需按子女人数各自办理。 2、子女统筹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 3、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3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265元,其中410元为门诊统筹医疗,12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4、门诊费用超过定额部分,独生子女报销90%(父母单位各承担一半),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每人报销85%(父母单位各承担一半),每年6月底结算统筹门诊医疗费用。教职工一方在我院,需向对方单位结算费用的,须在9月底前来财务处开具票据。 5、医疗统筹报销范围:在常州市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不含药店)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6、不属于报销的费用:(1)挂号费、出诊费、护工费、中药煎药费、配镜费(含验光)、会诊费、预防接种费及其他杂项费用。(2)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3)各种整容、矫形手术的治疗费。如:斜眼、近视、洁齿、雀斑、口吃、兔唇、脊柱弯曲、侏儒等。 7、在常州生活的教职工子女,随父母外出,患急病在外地急诊就医的,凭就诊医院收费收据,经学院批准(需申请报批)后参照上述要求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转外地就医的,凭常州医院出具的转院单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报销。在外地随教职工父母生活的教职工子女,在生活地就医的,需事先报学校批准方可参照上述要求报销医疗费。 8、统筹医疗费实行集中审批制,每月20日至25日(休息日除外)为集中报销审批时间。教职工须将发票、药费清单粘贴在小型凭证粘贴单,携病历等相关材料至院卫生所,卫生所收集相关报销票据、审核签字后,统一送财务处复核报销。 为方便教职工办理子女入园保教费和统筹医疗费相关业务,特做以上说明。如有疑问,欢迎咨询,联系电话:86338220(卫生所),86338017、86338027(财务处)。 院卫生所、财务处 2014年4月2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aa1fd1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