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上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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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上的理论

贡献

内容摘要:以孔子为代表的我国先秦儒家的音乐思想是中国最早成体系的音乐美学思想。本文通过对孔子、孟子、荀子等人对音乐的本质、音乐与现实生活的关系、音乐与政治的关系、音乐的社会功能等方面的论述,阐述了先秦时期儒家音乐美学理论的形成和其理论对中国音乐美学史的贡献。 关键词:先秦儒家 音乐美学史 贡献

在中国美学史上,最早成体系的音乐美学思想是产生于先秦时代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毋庸置疑,它是对包括东夷人在内的古华夏先民源远流长的传统歌舞艺术在经过了齐鲁音乐文化的繁荣之后,在理性认识上的概括和总结。 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姊妹艺术而言,音乐并不是以模拟客观事物为主要对象的再现艺术,而是建立在复杂的心理及情绪基础上的表现艺术。在这一总的特点的基础上,则又因各民族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音乐审美心态。故在我国从史前到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漫长的古代文明中所形成的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的礼乐文化,必然使得先民在对“乐”的本质属性、“乐”的社会功能、“乐”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音乐审美问题的认识上,有着自己特殊的认识规律。

我国原始音乐艺术的审美主要是属于功利性质的。例如,“舞雩”的原始形态是为了向天神祈雨;早期的“舞”是求鸟图腾的恩赐,而“万舞”中的武舞则指战神的庇护。所有这些,无一不说明先民是从自身的生存利益出发,先是感于物而动之以情,然后再以各种不同的感性形式或咏歌之,或器播之,或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并最终求得“神人以和”的目的。于是,这个建立在农耕文化基础上的以“和”为美的思想便成为先民音乐审美的最高标准。

先民对音乐以“和”为美的审美认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上的神人以和;二是审美上的音声相和。而审美上的音声相和又是由功利上的神人以和派生出来的。在史前阶段,由原始音乐艺术的功利性质所决定,那时作为后来的所谓内容上的善和形式上的美本是糅合在一起的,善即美,美即善,美善不分。待进入文明社会后,形式美逐渐从其中分离出来,而善也相对被概括为以涵盖其功利为内容的美学概念。而且伴随着宗法社会的发展,音乐的社会功能中善的内容被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当然这也相应地要求其以音乐之美的形式来感染人们,即通过美的形式使善的内容被合情合理地接受下来。对这一审美规律首先能够认识并加以阐述的不是别人,正是孔子。这主要见于他对《韶》《武》的美学评价上:“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矣。”即《韶》在内容与形式上达到了完善的和谐与统一;相反,通过审美比较,孔子认为歌颂武功的《武》却稍显逊色,其原因就在于“《武》尽美矣,未尽善矣”。正如后来的《乐记》所解释的:“舞以文德为备,故云《韶》尽美矣,谓乐音美也,又尽善矣,谓文德具也。……《大武》之乐,其体美,未尽善者,文德犹少,未致太平。”这正是孔子主张以文德即以仁来治天


下,而不主张以武功乱天下的思想在音乐审美评价方面的反映。所以,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孔子又是在美善统一的前提下,更强调了内容之善的方面,不过,孔子强调了“乐”的内容的善,并不是说就可置“乐”的形式美于不顾;与此相反,在那个时代,由孔子最早确立“乐”的美与善两个美学概念,又恰恰是相对地重视了对“乐”的形式的审美。因此可以说,孔子所总结的尽善尽美、尽善相和的审美原则,是对我国古代建立在农耕文化基础上的音乐乃至其他艺术审美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这在他之前是没有先例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为后来的儒家后学孟子和荀子音乐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孟子,邹(今邹城市)人,是生活在战国中期的一位儒家代表人物。总的来看,他是发展了孔子以和为美的思想,而且又进一步将“仁义”作为其理论要义。因此,在他的言论中凡涉及“乐”的时候,从字里行间我们总可以看到孔子音乐学思想对他的影响。首先,他十分推崇古乐,一再讲:“今之乐,犹古之乐也。”其目的在于强调“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这样一个中心思想。也就是说,既然“仁义”是美的,那么“仁声”自然也就是美的,因此用这个美的“仁声”来教化众人不是比用“仁言”更能深入人心吗?我们再从另一个侧面来看看孟子对“乐”的形式美持一种什么样的观点,他认为:“集大成者,金声而玉振也。金声者,始条理也;玉振者,终条理也。”虽然孟子对这一思想表述得还不那么具体,但由此我们却可以认为,孟子的确是主张“乐”要以“条理”的艺术表现形式来表达其“仁声”之美的。对此,我们不能不看作是他对孔子“尽善尽美”之音乐美学思想的一种继承。另外,孟子基于人类生理感官上的共同的自然属性,敢于断言“圣人与我同类也”。而反映在音乐欣赏上,也应该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故“耳之于声,有同听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王)与民同乐”的观点,虽然他是以“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为前提,但我们也可看作这是由“神人以和”到君王与百姓同乐之音乐社会学思想的一种发展,它冲破了以往音乐欣赏上的等级观念,对其积极的一面,我们也应予以肯定。

时至战国后期,以荀子为代表的儒家又把先秦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推向了一个更高的理论认识高度。荀子,战国赵人。作为一位处在封建社会上升时期的思想家,他的学术思想主要是在齐国的稷下走向成熟的。就其音乐美学思想来讲,他虽然也非常推崇礼乐,但他的“礼”已不是前期儒家的传统之礼,而是一套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的法度和道德行为规范,这样,他在对“乐”的本质、“乐”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以及“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审美等方面,势必也要有与之相应的认识标准,其观点主要见之于《荀子乐论》。

荀子的《乐论》首先认为,“乐”之于人与人之于“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开篇就这样论道:“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既科学又概括地一语道破了“乐”的真谛。他不但批驳了当时音乐美学思潮中墨子的“非乐”观点,而且进一步从艺术欣赏上肯定了“乐”的审美价值,这点是他的前贤所不及的。他的观点“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意思是“人之道”这个涵盖整个社会生活内容的世事道理是通过“声音动静”即乐舞艺术表达出来的,以此为前提他继续把论题深入展开,“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通过这样反复论证,荀子针对墨子的“非乐”点明了题旨“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


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最终也才能达到“美善相乐”的目的。这里,他虽然仍沿用了孔子的“美”与“善”两个音乐美学概念,但在理论上已不是“善”优于“美”,而是将“美善”融为一体了。因此,如果说荀子在《乐论》中所指出的“乐”具有“可以善民心”“其感人也深”“其化人也速”及“移风易俗”的力量,是注重了“乐”的社会作用,那么,其“乐者,乐也”“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等说法,便是同时注意了“乐”的娱乐性,而“美善相乐”的审美观点,则又把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使“乐”的美学价值得以升华。可以说,荀子在那时已有这样成熟的音乐美学见解,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以孔、孟、荀为核心的儒家美学思想在经过先秦礼乐文化的熏陶并发展到秦汉之后,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了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这就是《乐记》。 《乐记》原23篇,为《礼记》的一部分,在《史记》中记为《乐书》。张守节正义,指明它有11个篇次,即乐本篇、乐论篇、乐礼篇、乐施篇、乐言篇、乐象篇、乐情篇、乐化篇、魏文侯篇、宾牟贾篇和师乙篇。其余12篇现已无从所见,但即使是这样,从现存《乐记》看,它仍不失为一部具有中国古典特色的音乐美学论著,具有庞大的理论框架。

综上所述,先秦齐鲁音乐文化不管是在艺术实践上还是在美学理论上,都是对东夷传统音乐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作为一个具有方域性质的音乐文化模式,由其强劲的艺术个性所趋使,即使是到了秦统一中国之后的两汉时代,还仍然在齐鲁大地上回旋着它那史诗般的余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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