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国开平台形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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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产生和现状:

(一)城市化必定向农民征地,因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0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6.44万公顷(3395万亩),其中通过行政手段征地160万公顷(2400万亩)。这些仅是依法审批的征用数,尚没有把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乡村私下卖地包括在内。据统计,违法占地占合法征地的比例一般为20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这意味着19872000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00万亩以上,按人均占有耕地0.8亩计算,那么建设占用耕地导致失地农民有5000万之多。按照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280300万亩,若按照城效农民人均占耕地0.8亩计算,就意味着每年新增加420万失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呈现。目前对失地农民安置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等形式,但最主要还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由于对失地农民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失地农民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业、子女入学、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他们的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制度保障。福州市2000年征地安置人员为例,其货币安置比例高达82%。浙江省对10个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抽样调查表明,在安置的3379人中,172人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外,其余均为货币安置,其比例高达94.1%。然而,由于征地制度的缺陷和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费的克扣和分配使用的不合理、安置方式简单和责任不明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有些地方的失地农民已到了面临"无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困境。

二、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分析

(一)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那些与土地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因而导致那些权利和利益的损害或完全流失。失地农民失去了生活保障、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财产土地。还会失去与土地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权益。土地是农民集体赖以


存在的物质载体,农民的诸多权利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拥有的土地相关。如政府对农民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都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获得这种支持的机会。

(二)现有政策、法律的缺陷导致了失地农民应得的权益补偿受到侵害。当前,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并且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的直接恶果是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法定安置途径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失去了再次就业机会。

(四)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使失地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 三、体现政府的效率和公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设

(一)明确土地是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二)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完善就业保障机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五)改革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征地补偿安金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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