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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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7.20 2012.07.20 陕金融发[2012]22 银行业监督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222号)

各设区市及韩城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发展,在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引导民间资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基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发起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资格的要求

(一)主发起企业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企业原则上应当是省内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主发起企业的出资额要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高于流动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的70%。原则上不允许无实业背景的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

(二)一般法人股东的要求。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额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三)自然人股东的要求。自然人股东要对入股资金来源提供合理证明。对一般自然人入股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收入证明(工资、分红、房产转让、股权转让、股票基金、纳税证明等)。收入证明要能合理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合规性、合法性。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应对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入股资金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承诺函,确保入股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四)股东关联关系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关联股东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49%。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上线,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规模型转变。鼓励经营规范、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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