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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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定《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目的:为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优化库存结构,避免积压和过期失效。 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库内近效期药品的有效控制。

第三条 职责:保管员负责库存近效期药品的资料收集、汇总,并督促销售部门采取快速销售,定期向质管科和业务科提供近效期报表;销售部门负责对库存药品,近效期药品采取催取措施,加快销售。

第四条 药品近效期的确定:药房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和用药情况等,确定药品的近效期期限,原则上以失效期6个月内的视为近效期,特殊的由药房确定后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 近效期药品管理

1.采购药品时,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是近期生产的批号;如属近效期不足1年的,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购进; 2.近效期药品质量验收员应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入库; 3.必须按近效期分批号堆垛,严格执行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4.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标志;

5.近效期药品按每月填写《近效期药品表》;

6.药房加强督促、检查,确认近效期药品催销的正确性; 8.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报损,对不合格药品进行管理处理。 第六条 质量记录


《近效期药品表》 序号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规格





生产企业

批号

单位

数量

供货企业 有效日期至



货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5487636b9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