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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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药品过期。 二、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范围:适用于效期近6 个月的药品

四、内容: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药品过期。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库效期近6 月的药品:

(一)加强药学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水平和责任心, 加强对近效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 (二)制定严谨、科学、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

(三)加强药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在药品入库验收时,除检查药品的一般项目外,需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对已超过1/2 有效期的药品谨慎入库,对已经在6 个月内的近效期药品,一律不得入库(临床有特殊需求的除外)。在药品上架摆放过程中,同种药品按有效期长短次序分开摆放,在药品出库时,严格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药品。加强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并对其做出处理。

(四)充分发挥计算机在近效期药品管理上的作用:用计算机设定每一种药品的适当库存量,通过计算机预警为制定采购计划提供参考。 (五)划分区域,使用近效期标识。药库、调剂部门指派专人定期对责任区域内的近效期药品进行检查并作书面登记,同时对近效期药品使用近效期标识,提醒药师在发放药品时给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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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相互沟通,共同处理近效期药品:调剂部门加强与采购部门的沟通,近效期药品供货单位尽最大可能给予协助处理,送货时即为近效期药品的,所有损失均由供货单位承担。在日常药品管理过程中,发现滞销药品及近效期药品,调剂部门及时与药库及采购部门进行沟通,联系供货单位进行退货及其他相应处理。加强调剂药房内部各班组之间的沟通,各个药房之间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将近效期药品及本药房积压的药品内部之间调剂,以便加快使用。调剂部门在药品临近有效期3个月时,应及时报知药库管理人员,双方在近效期退货申请表进行登记签名。库管人员经采购员通知经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并同时办理退货手续。

五、罚则:如药品因低于3个月而发生无法退回经营公司的,根据登记记录,追究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经济责任,按药品购进价格全额赔付,并在科室周会上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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