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调及食品再加热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不得将加工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6、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 7、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8、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9、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10、保存温度低于60℃或低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11。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5b9081a21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