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长”的定义 1. SOLAS公约 第II-1章 通则中的定义 船长系指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长 第III章 救生设备 长度:系指量自龙骨上面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较大者。对设计为具有倾斜龙骨的船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第V章 航行设备 船长系指总长 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散货船的船长系指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长 2. MARPOL公约 防止油污规则: 船长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对于设计为具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该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则 长度系指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任何后继公约中定义的船舶长度 3. 69吨位公约 (与防止油污规则一致) 长度:系指水线总长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4. LL公约 (与SOLAS公约第II-1章,第XII章,控制有害防污底规则定义一致) 长度: 长度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线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缘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 龙骨设计成倾斜的船舶,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min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该水线由绘一平行于船舶(包括呆木)的龙骨线并与干舷甲板型舷弧线相切的切5. 6. 7. 8. 9. 线得到,此时,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 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定义: 船长: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自满载水线面的前端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自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长度:系指满载水线面的前后两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对于排水型船舶,船长的定义:沿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的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于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对于箱型船体船舶,为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 对于高速船,船长的定义: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部分的总长,但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2012《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分册 船长: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应小于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6%,且不必大于97%. 对于箱型船体,船长为沿夏季载重线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船长为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7%. 2012《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船长的定义与“钢规”2012一致) 船长: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应小于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6%,且不必大于97%. 对于箱型船体,船长为沿夏季载重线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船长为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7%. 2009《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船长: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系指船旗国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核定的船舶的最高级别航区载重线对应的水线。 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线面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长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81f706a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