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元账外账现“原形”——郑州高校系列案件查处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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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账外账现“原形”——郑州高校系列案件查处纪实

作者:李彬,赵冬梅

来源:《理财·市场版》 2016年第8



赵冬梅

2015年,郑州市审计局对市属某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卢××进行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经缜密查证,该校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与执行政府采购不规范的问题和涉嫌隐匿收入、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财政资金、违规招投标等问题。移送纪检部门查证核实后,追缴账外资金398.68万元和3辆违规车辆,1名县处级干部和1名科级干部受到党纪处分,2名科级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的发生给审计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反思:高校本是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为何成了藏污纳垢的避风港?学校的管理者本应是社会精英,缘何受到党政纪处分,甚至成为阶下囚?内控制度甚是健全, 却为何形同虚设?审计组采用查询财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开展内查外调“四管齐下”的审计方法,以资金链走向为线索,以往来款项为突破口,抽丝剥茧,拨开迷雾,找到了答案。

乱象丛生致疑惑

审计开始后,审计组发现学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部门仅限于记账, 既不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提出建议,也不对相关科室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内部管理混乱。科室之间职能交叉,业务记录明细缺失,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时相互推诿。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涉及多个部门,然有相关制度,但缺乏制约监督。审计组询问相关问题,相关人员不是推三阻四就是一问三不知。是学校在故意隐瞒实情,还是另有原因?审计人员心生疑惑,决定跟他们过过招,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

两份收据露马脚

带着种种疑问,审计组不动声色地开始了调查,在校门外墙上意外发现有某教育咨询公司张贴的培训广告和收费通知,收费地址就设在学校的出租房内。审计人员按照地址找到了收费点,查看了缴费手续,发现每人550元培训费,开了2张收据,一张开具的是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加盖该校财务公章,收费内容为“培训费”,金额为450元;另一张开具的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自制收据,收费内容仍为“培训费”,金额为100元。审计人员查看该学校的账务资料,账面资料查不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学校有业务往来;房屋出租协议资料中也没有这家公司;学校班子的会议记录也没有关于与此公司的合作事宜。按照培训广告的说法,“此次培训是该校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的”,学校何以将培训费开具两份收据,并将一部分收入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呢? ××公司在学校办公,为何不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种种迹象表明该校与××公司关系相当密切。审计人员凭着职业判断认定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决定旁敲侧击,顺藤摸瓜,把来龙去脉查清楚。

当审计人员询问上述疑点时,该校继续教育科负责人解释说这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审计人员让其提供公司房屋租金收据,而校方拿来的却是水电费的收据。再继续追问,校方又解释说房子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修的, 所以学校免除他们的租金,除此之外就是一问三不知,并拒绝提供该公司的任何资料。审计人员决定从地税、工商等部门去调查了解,经查该公司为民营公司,法人代表并不是学校员工。与校长进行沟通,


校长解释说:“是受省教育厅的委托,该公司对社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占用学校的场地和使用学校的师资,按规定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已全额上缴财政,其他的纯属民营公司的经营行为,与学校没有关系。”

经过审计组热烈讨论和仔细分析,大家一致认为此事蹊跷,该校很有可能利用与××公司培训之机,涉嫌对外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隐情。由于学校不配合,并在审计调查中推三阻四,导致调查无法进行。审计组决定把有关情况向局领导作以汇报。局领导当即决定将该事项移送市纪委。

后经市纪委查实,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2010年该校以新校区建设自筹资金短缺为由,经校班子研究,设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解决新校区建设中自筹资金问题。公司法人由该校继续教育科副科长的妻子担任,借用学校“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的资质对外开展培训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财务管理和支出由继续教育科科长杨××直接向校长卢××汇报,账目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且公司将部分培训费存入会计、出纳和司机的个人银行卡中保管。截至2014年年底,3人银行卡中保管的余额达398.68万元。市纪委决定因私自设立账外账,给予该校校长卢××和继续教育科科长杨××党纪处分,账外资金收缴财政。

往来账后有秘密

初战告捷后,审计人员认定该校内控制度存在很大漏洞,背后应该还有黑幕,需要乘胜追击。在审查往来款项时,审计组发现一笔60.3万元的应收款十分可疑:该校20119月两次60.3万元以“住宿培训服务”为名预付给河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111月,该公司将29.1万元退还学校,而支出的31.2万元除一张税务局代开的“培训服务”发票外,未附任何服务结算清单。经查该校的合同资料,发现该公司和学校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正是60.3万元,内容是该学校将暑期培训后勤服务工作承包给该公司。但合同的执行却没有经过政府的采购程序,该公司也不具备后勤服务资质;支出的31.2万元既不开本公司的发票,又没有任何资料说明,无证据表明该经济事项的真实性。

审计人员询问财务科负责人李××,李××说当事人清楚。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却支支吾吾, 答非所问。审计组向校长反映此情况,校长表示要求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但是当审计人员再次询问有关人员时,相关人员仍然相互推诿,并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之后再也不与审计人员照面。

审计人员心中布满疑云:既然是学校购买后勤服务,为何不走政府采购的程序, 为何不使用有资质的单位?相关人员为何不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呢?这31.2万元到底去了哪里?用途是什么?难道真的让这么一大笔款项石沉大海吗?如果是这样,岂不是让国家财产白白蒙受损失!

鉴于被审计单位极不配合,审计组决定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决定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移送市纪委处理。

市纪委经过调查,查出该笔往来账背后惊人的内幕。20113月,该学校因培训工作需要租赁用外部车辆。具体经办的财务科副科长李××觉得有机可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2轿车和1辆商务车,伪造了3辆车辆的租赁合同,并支付一年租金23.4万元(经查这笔款项由李××个人保管)。后来因租车费用过高,该学校决定购买这3辆车。经进一步查实,河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李××,60.3万元是这3辆车的购车款及税费等,31.2万元是培训服务支出,实质上是被李××等人私吞。最终,李××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卧具藏猫腻




几番较量后,审计组将学校的物资采购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顺藤摸瓜。检查中发现该学

校与郑州××乐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电钢琴采购合同,金额分别为13.02万元和177.52万元, 签订日期与开票日期为同一天。这让审计组产生了疑问:既然同一批次、在同一家公司采购钢琴,发票日期又相同,为什么还开具两张发票、签订两份合同呢?经审计人员反复追查,该学校只提供177.52万元的公开招投标资料,未提供13.02万元的公开招投标资料。经办的后勤科科长王××在回答审计人员的询问时,闪烁其词。再问,王××却信誓旦旦地说,此次采购绝没有任何问题,随便查。

经局领导研究,以其涉嫌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可能存在行贿受贿和暗箱操作为由移送市纪委。

经市纪委核查认定,13.02万元采购业务属于竞争性谈判,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但在调查中却有意外收获:检察机关在调查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过程中,涉案人员耿××交代了其在学校采购学生卧具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帮助其中标的后勤科科长王××10万元的犯罪事实。王××因受贿罪获10年徒刑。

结语

当权力成为某些人贪污敛财和谋求方便的工具时,那么距离法律的严惩已经不远了。市纪委经过调查和取证,校长卢××对设立账外账、套取财政资金购买车辆等事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继续教育科科长杨××因设立账外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将账外的资金余款398.68万元和套取财政资金购买的3辆车辆收缴市财政;财务科副科长李××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后勤科科长王××在采购学生卧具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市审计局针对该校存在的问题,一是责令该校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限期进行整改;二是要求该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是建议该校全体干部职工要

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和支出行为,管理用好财政资金。

此案件告诉我们,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才能做到合法用权;只有绷紧遵纪守法的弦,清正廉洁,污水垢尘才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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