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厦府[2003]14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府〔2003〕142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一条 依照《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 1 / 3 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 第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 依照《规定》 第七条 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 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2b96b3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