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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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1987]243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6.23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121 实施日期:20011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1987年6月23日 厦府〔1987〕综243号)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市发票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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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时,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劳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合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等。

第四条 厦门市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①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②集体企业发票;③个体工商业户发票;④临时经营发票;⑤行业专用发票;⑥代扣税款专用发票;⑦增值税专用发票;⑧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制定。票面一律套印红色椭圆形的“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领发票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发给“发票购买卡”,凭以购领发票。 个人临时出售农副产品或为单位加工、修理、服务、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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