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房屋征收决定 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1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房屋征收 决 定 照县城总体规划,为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和工作环境,建设生态卫星城,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11年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依据《中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决定对改造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征收范围:决定实施的2011年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的7个片区。 号片区:位于县城府前街与向阳路交叉口西南侧,东大街北侧,征收面积154521㎡。号片区:位于县城东大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南侧,征收面积173725㎡。 号片区:位于县城府前街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侧,征收面积93551㎡。 号片区:位于县城府前街与泰安路交叉口西北侧,府前街北侧,征收面积44183㎡。 0号片区:位于县城西大街北侧新市场南侧,涞阳路东侧泰安路西侧,征收面积1025192号片区:位于县城西大街与泰安路交叉口西南侧,征收面积58460㎡。 7号片区:位于县城府前街武装部西南侧,南壕沟新市场北侧,征收面积31278㎡。 、组织实施:此次房屋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县住房)委托涞水镇人民政府、涞水县社区办分别实施。涞水镇负责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社区地的房屋征收。 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非法订立的协议无效。 、征收时间:2011年7月20日-2011年9月20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按《涞水县2011年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对漫天要价、坚持无理要求拒绝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此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 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城中村 旧城改造 房屋征收 决定 (共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35bc7b3968011ca30091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