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解读系列之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要求 本系列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条款和法律责任加以解读。这部分条款,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明确了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关系,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以及在数据留存和提供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解读 本条款定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强调了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进行重点保护。国务院将制定相应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解读 本条款说明了要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和谁来负责制定规划。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解读: 本条款说明了如何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强调了安全技术实施的三同步原则。 适用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 本条款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要求高于第二十一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同时强调了背景审查、教育培训和考核、容灾备份、应急预案和演练。 适用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解读 本条款规定了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非常态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 适用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解读 本条款的核心是明确外包服务安全,强调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适用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本条款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项核心条款,其关键是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和对数据跨境提供的专门要求;目标是解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数据安全问题,而对重要数据的解读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分类,相信未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适用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解读 本条款的关键词是等级测评,风险评估,渗透测试。 适用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解读 本条款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关于承担统筹协调的工作要求。 具体法律责任条款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b627c5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