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人发[20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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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人事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 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fd918702d276a200292e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