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会计独立性的措施及分析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我国分别从法律条款的修订和管理制度的创新等方面着手,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会计独立性。 法律条款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下同)是我国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我国在2000年7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增加几方面规定: 1、关于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独立章明确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特别指出“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关于会计监督 《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要求各经管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并规定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有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核实出具有关审计报告,同时,《会计法》明确指出国家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做出了规定。 管理制度的创新 1、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亦可)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会计管理的专设机构,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含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调遣、任免和日常管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变成政府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连续、系统、完整的反映,并在此过程中达到实施直接监督的目的;企业经营者在尊重会计人员账权的同时,拥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的财权,对企业一切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效果性责无旁贷地负有全部的受托责任;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在国有企业里的非国有股一般无法享有财产监督权,完全依赖政府公正和政府监督。 会计委派制的显著优点是从编制上实现了会计独立,形成“超然会计”的局面,从而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防止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但带来的弊病也不容忽视:(1)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相悖。这种体制,实质属于高度集中的体制结构,不仅会导致会计其他职能萎缩,而且使企业会计的管理重新走上“政企不分”的老路;(2)不符合政府机构精简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会计专设机构再派出会计人员的再监督成本大,违背成本效益原则;(3)派出会计人员与企业可能在政府机构的名义下伙同勾结合谋;(4)对派出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缺乏有效的考核措施,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管理上的混乱。 2、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或者控制)地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财务总监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在这种会计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向管辖的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的调拨有签字权;企业一般不再设立总会计师,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财务总监制限制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财权。 财务总监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经济转轨时期,“内部人控制”和“产权约束软化”的矛盾冲突问题上,加强了股权对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的渗透,从而维护了国家所有者权益;而且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避免了内部审计(或是企业监事会)监督上的滞后性,有效地、及时地抵制财务上的滥收乱支;较之会计委派制,更符合政府机构精简的原则,在制度运作上更符合成本效益原 则。但财务总监与企业伙同勾结合谋,则让人防不胜防;具体职权界定不当,或不同投资主体对该职位的竞争与政府硬性指派等,则导致严重利益冲突,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3、稽察特派员制 稽察特派员制又称作总会计师制度下的稽察特派员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总会计师的组织落实和职权落实,抓好总会计师的培训、交流、任免、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另一方面,由国务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由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刘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财务监督,通过财务监督和检查经营成果,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和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国务院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进行奖惩任免;企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稽察特派员制,有效解决了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最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即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和对其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但挑选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的稽查特派员和相应管理制度的建立又成为了摆在面前的难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0e484d87c24028905fc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