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无障碍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维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对象 全县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3、请求赔偿的; 4、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 三、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同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 1、各乡(镇)残联、司法所负责督辖区内的残疾人进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规定,让残疾人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同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维西县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 2、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持有残疾证人的援助对象要优先援助。 3、对符合申请援助条件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免费给予办理。 六、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站)的工作职责 1、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人要认真、负责、及时地为残疾人做好法律援助的一切工作。 2、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人要做好援助对象登记表的登记工作。 3、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人对无法援助的案件,要做好援助对象的解释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da7ff14ac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