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与思考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处罚标准与情形: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该法存在的缺陷: 1)对于残疾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大概的提出了给予便利和优惠。应该对什么样的便利,怎么优惠做出规定,并且运用到实际中。就在坐公交方面,我没有发现什么公交车可以让残疾人使用的。 2)残疾人分为很多,保障法中可以对每种残疾人在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3)“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因为对残疾职工的特点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单位钻空子,不会对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违法案例: 盲人陈某的父母生前在渝北区有30㎡的房屋一套,在旧城改建中,陈某父母的房屋在拆迁补偿范围内。父母的遗产陈家三兄妹都有份,房屋拆迁后的补偿自然也就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陈某的大哥首先放弃了权利,二哥却带盲妹陈某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开发商处办理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领取了保证金据为己有。事后盲人陈某得知二哥侵犯她的继承权,随即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2b8ac28bd63186bcebbc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