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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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摘要: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原则,忽视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现代公司理念的不断发展,公司必须注重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本文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公司法;困惑

公司社会责任比较有说服力的是世界银行给出的定义。世行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守纪律、尊重人以及有利于所在社区和环境的有关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毫无疑问是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很宽泛,学者之间的意见也不一致。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我们认为在我国宜把其他社会主体利益做扩大化解释。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为公司在为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时,应兼顾社会利益。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其特定的经济学社会学及法社会学基础。

1.经济学基础

反对者认为,从微观经济角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努力实现高的资本回报率,公司必须要将这些社会成本转嫁给他人;否则,它就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为了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就不能承担社会责任。支持者则认为,公司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司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为达此目标,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2.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人格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公司自然属性的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他只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和要求,并克服一切对这些欲望和要求的阻力[1]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公司作为社会成员,更多地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传统的公司法以股东的利益为优先考虑,与个人本位相一致;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就是在股东之外,还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它是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公司治理模式。 3.社会学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意识到了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公司自身发展相互促进的一面。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社会利益则具有共益性,公司的利益会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公司的目标要服从、服务于社会利益的目标,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意。

二、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条款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发展比较滞后。新《公司法》顺应时代要求,明确规定:公司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强化其社会责任。 1.一般条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2.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在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雇员利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109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4.对公司社会责任精神的弘扬

授权董事会决策时考虑并增进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公司维持原则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三、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一)社会责任理论的缺陷

首先,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建立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而且无法协调的假设上,主张解除股东的绝对核心地位,兼并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怀和呵护。但这种假设过于武断,在社会的实际运行中,股东利益并不必然地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即使有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股东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完全可以在同一平台上统一起来,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诸多大型公司特别注重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

其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公司股东地位发出挑战,而将其他利益主体升至太高的位置,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挫伤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英美发达国家的大型股份公司,股权极度分散,导致经理革命等系列旨在弱化股东地位的学说和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挑战对公司越发不忠实的股东地位,不是对股东本位主义的彻底否定,而是矫正和补充。但是,在经济落后国家,股权分散有限,弱化公司股东的地位,无疑会挫伤股东投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与否定之争

反对者恪守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进而引伸出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惟一目标,主张任何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应紧紧围绕这一唯一的目的展开。

倡导者则认为,公司利润最大化或是说股东利益最大化仅仅是公司的目标之一,除此之外,公司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须在公司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之间维持平衡。

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无范围的限制?肯定者在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模糊的表述了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而且对现实中的操作问题几乎没有论及。反对者抓住了该理论的缺陷: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社会责任有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肯定者是从义务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2]反对者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仅为公司做出了义务性的设定,


而没有相应的为其设定权利,有悖公司法中的营利性原则,故而无法获致认同。 (三)道德义务抑或法律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之争

在探讨初期,多数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层次上的问题。首先,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悖于公司的本质。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3]其次,公司社会责任难以在法律上加以规范。现实中,许多公司都是从树立公司形象以及实现长期盈利的目标出发,自愿从事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而并非法律的强制。 但不是单凭道德上的认识就可以解决公司的社会责任,这就产生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必要。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并不妨碍公司提出比法律要求更高的自律措施,亦有助于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推广。发展至今,公司的社会责任已演变成为一种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04

[2]金玄武.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界定与类型化分析——兼评公司法修改.[J].学习与探索,2006.03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1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4503ef3e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