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险诈骗罪 彭剑鸣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5(000)004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6条将保险诈骗行为独立为罪。本文仅就该罪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保险诈骗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就保险诈骗而言,它能否成为独立的罪名,取决于它是否被诈骗罪所包容。从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的比较来看,首先,它们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1.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保险诈骗侵害的是正常的保险秩序及法人财产权;2.在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则包括了自然人与法人;3.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泛指隐瞒真象、捏造事实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保险诈骗仅指保险活动中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行为。其次,它们在法定刑方面也有区别: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且罚金刑未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保险诈骗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而且罚金刑明确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可见,保险诈骗不为诈骗罪所包容,它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总页数】2页(P38-39) 【作 者】彭剑鸣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靠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J], 秦蔡 2.保险诈骗罪的适用与刑法干预的边界--以李某航延险诈骗案为视角 [J], 金泽刚;孙鉴 3.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 [J], 周代宇 4.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 [J], 周代宇 5.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J], 章贤哲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6a232b32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