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成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市、区)教科局要在确保民办在校生占比不增的前提下,精准评估、科学核算,上报属地民办学校分校招生计划、政府购买学位计划、民办在校生占比等,由市教育局统筹年度招生总规模和招生指标,逐县审核、分配到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通过市级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缺额不补,剩余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参与摇号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不得择校。在九年一贯制(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连续就读满六年的应届小学生可直升本校初中,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转为公办的原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本县(市、区),招生方式保持不变。
3.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对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情况实行跟踪监测,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及时开展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
4.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在流入地就学。各县(市、区)要将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5.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县(市、区)要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科学认定“送教上门”服务对象,从严控制送教人数和比例;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要切实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6.时间要求。办理常住户口或取得《居住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名登记时间为8月15日前,新生录取工作于8月30日前结束。8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科局及市直学校报回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总结。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2.落实指标到校政策。11所省级示范高中及临汾二中、临汾五中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分配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5%,更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各校统招分数线下浮50-60分,其中平川县降50分,山区县降60分。
3.强化招生过程监管。落实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强化从计划编制到招生录取的全程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实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
4.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普通高中特殊类型招生限于体育、艺术和小语种,严格控制特殊类型招生比例,招生数量纳入本校招生总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招生数量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
5.严格控制中考加分范围和分值。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规定,严格落实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3.保障措施
2.扩大优质学位供给。各县(市、区)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要精准测算学位供给,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学校,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3.优化招生服务。各县(市、区)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切实方便群众。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相关信息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4.严格学籍管理。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学籍造假。各县(市、区)教科局要建立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与在校就读学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查处和纠正不规范行为,杜绝插班借读现象。
5.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畅通中小学招生入学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行为纳入年检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罚款、减招、停招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各县(市、区)教科局请于7月15日前将市本县(市、区)招生入学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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