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收阅!安徽铜陵市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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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请收阅!安徽铜陵市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发布。根据相关规定,铜陵市将于2023年进行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各学校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录取等工作。®文档大全网提醒广大家长和学生,要认真了解招生政策和报名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进行报名,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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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联合办学,努力提升优质资源覆盖面。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学段)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地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各县(区)自建的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2023年起,市区须使用省级或自建的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招生工作,鼓励枞阳县积极使用,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市推广使用。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4.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及时开展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继续做好我市“阳光分班”工作,全面落实起始年级均衡分班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2.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范围和计划。市教体局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由市教体局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严格防止各普通高中学校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

  2.继续保持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2023年,我市省级示范高中招生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指标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自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的8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的省示范高中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最低录取控制线,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文件精神,“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具有本市户籍,初中阶段从外地市转回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考生、在外地市就读完毕回到我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报名点报名的考生,作为一个单位参与享受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另文通知。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本年度自主招生限于艺体类,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市教体局统筹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4.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其中体育和艺术类型自主招生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需报市教体局登记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市五中藏族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残疾儿童、随迁子女、军人子女及“双招双引”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枞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听障、智障及自闭症等符合就读条件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均可以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随迁人员子女就读一年级或七年级的,家长需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就近安排入学;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本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联合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以及《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文件要求,落实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期间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根据《铜陵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铜人才〔2019〕8号)、《铜陵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子女入学办法》(铜双领〔2019〕4号)以及《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民营经济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民营〔2019〕6号)要求,市教体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我市高层次引进人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子女以及发展民营经济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持卡人子女入学进行统筹协调,各教育主管部门、相关学校负责落实相关人员子女入学。

4.控制班额、加强学籍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大班额消除计划,确保所有起始年级不存在大班额现象。公办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每班人数不得低于40人。加强往届班额控制,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继续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7号)有关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格转学审批制度,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5.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教体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的铜陵市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教体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础教育科、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宣传教育科、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安全卫生管理科、组织人事科、市纪委监委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辖区、本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禁学校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全面规范招生信息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方便学生和家长准确获取招生信息。切实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规范录取程序,公办、民办学校都必须经过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录取。各县(区)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体局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于2023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将被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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