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副标题: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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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确定,有权人追认则有效,放弃追认则无效

  2.该合同的三种形式: 限制民事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1个月内)

  无权代理 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通知方式做出)

  被代理人有拒绝权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自始、绝对无效

  1.无效合同的类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3.建设施工中的无效合同: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借用他人资质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转包、违法分包

  4.无效合同的工程款:P129

  施工合同无效: 验收合格 应支付工程款√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 应支付工程款、修复费归承包人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不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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