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_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副标题: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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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IZ30703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9点)P277―281页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干预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压缩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5.依法实施工程监理――必须监理的范围

  国家重点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

  领取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为办理手续――不发许可证――不得开工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当检验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不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

  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IZ30703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P281―284

  1.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2.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参看【案例】P282页

  4.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5.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符合国家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6.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除特殊要求的――不得指定生产、供应商

  7.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说明、解释设计图纸)

  8.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lZ30703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P284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回避――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和利害关系――不得承担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法律、法规

  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不得使用安装材料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点连续不断的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

  巡视:除关键点外的质量控制

  平行检验:对施工单位已检验的工程及时进行检验

  6.法律责任(略)

  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证照等

  lZ3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影响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不能停工

  3.禁止权力滥用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购买其指定材料设备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24小时――报告当地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24小时――当地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类别报告当地政府――上级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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