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
1.概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因承担的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并且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3.构成要件:
(1)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后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者自我致害;
(3)第三者过错。
5.责任形式:《环境保护法》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民法通则》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
6.诉讼时效: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7.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和环境民事诉讼。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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