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高分突破模拟题及答案9-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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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形成权?(  )
  A.李某从其父处继承了一套房产,后李某由于欠债,将该套房屋出卖
  B.张某和王某订立一买卖电脑的合同,后张某未按时交付电脑,王某遂拒绝付款
  C.刘某委托吴某代为购买女士服装,后吴某见宏盛服装厂生产的男装不错,就与宏盛服装厂签订了买卖男装的合同,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D.风华公司因机器设备发生故障,难以履行与维达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于是向维达公司主张变更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选项A属于支配权;选项B属于抗辩权;选项D中风华公司单方主张变更合同并不能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A.10岁的学生周某到某超市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
  B.富豪林某签下书面赠与合同,将自己在某地的房产捐给阳光希望小学
  C.商贩王某将自家种的萝卜冒充人参销售给某大型超市
  D.华某和杨某签订了买卖一批枪支弹药的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选项A不属于,因为行为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不属于,因属于假冒行为。
  选项D不属于,该行为违反法律。
  3、李山出售一批奶牛给吴伟,双方约定,李山于200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吴伟交付奶牛,吴伟于1个月后向李山付款。1个月后,吴伟没有付款,而李山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11年7月4日李山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其亲属因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1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李华担任李山之监护人。2012年2月3日李华清理李山的财产时,发现尚有吴伟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吴伟主张权利,因吴伟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李山向吴伟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  )
  A.2010年12月4日
  B.2011年12月4日
  C.2012年1月4日
  D.2012年2月4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因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是,中止原因发生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以所剩的时效期间为准。
  4、2011年底,曾某为了结婚需要,向开发商顺达公司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了房价5%的款项。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2012年1月1日,曾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曾某由于忙于公司事务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顺达公司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薛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8月4日,薛某入住该房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由于曾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开发商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B.由于曾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薛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曾某的预告登记已失效,薛某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假设8月3日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薛某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曾某于2012年1月1日办理的预告登记,至3月1日时已经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一直因其他原因没有办理,到8月1日时,已经过了3个月的期限,因此,预告登记失效,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发生物权效力。
  选项B错误。薛某可以获得所有权,但不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是基于买卖合同,因为此时开发商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8月3日房屋还未交付给薛某,风险应由顺达公司承担。
  5、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171条的规定,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的,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所以,吴某取得对耕牛的所有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
  选项B错误。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对钱包的所有权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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