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学年校历,2022—2023学年广东珠海市直属中小学招生计划及直属民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相关政策

副标题:2022—2023学年广东珠海市直属中小学招生计划及直属民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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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2022—2023学年广东珠海市直属中小学招生计划及直属民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相关政策已公布,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中小学招生的具体事宜,希望大家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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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第四中学、珠海一附实验学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附属外国语学校:

  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22〕4号)有关要求,现将审定的珠海市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2022—2023学年招生计划及市直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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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2022-2023学年招生计划.doc

  2.市直属民办义务教育政策性照顾生.doc

  相关阅读: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鹤洲新区筹备组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中,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做好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和实施细则,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要求。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模式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择校生,不得参与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区招生。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等行为。

  3.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房户一致的原则,户籍学生原则上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工作流程

  1.确认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2.制定招生计划。各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及省定班额标准等要求,科学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市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按程序报市教育局核定。

  3.发布招生信息。各区教育部门应合理制定本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各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

  4.做好招生报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日—31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教育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需进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只可选择一个区进行报名,具体按各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报读学区内的普通学校;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选择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送教上门服务。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5.简化报名资料。各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并提前告知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或者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全部取消。对已明确要求取消的延缓入学就医证明、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和照顾录取证明等,各区应及时更新招生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6.严格审核信息。各区教育部门要分类汇总网上申请信息后,提交公安、人社、不动产等部门核实报名登记信息,对积分入学学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珠教〔2016〕1号)和本区积分入学办法,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等工作。积分入学办法调整的区,应提前发布调整后的积分入学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政策知晓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

  7.发布入学信息。各区教育部门要落实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及时公示符合入学资格学生名单,公布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反馈学位安排结果。各区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应于正式公布前一个工作日报市教育局。

  8.开展阳光分班。义务教育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办重点校,严禁编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各区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

  9.及时录入学籍。招生结束后,各区教育部门和市直属学校应于9月15日前将当年录取名册盖章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要依据录取名册进行学籍注册。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严格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校学生学籍进行检查核对,对学生学籍和录取名册不一致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入学人口增加对学位需求带来的严峻挑战,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提请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处理本区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形成职责明确、公正透明、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2.加大学位供给。各区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通过挖掘潜力、调配资源、经费补助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学区并及时公布。学区划分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听证程序执行。鼓励各区在新建学校立项建设初期提前开展学区划分工作,并及时公布。原则上,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各区要通过加快学校建设、促进校际均衡发展、购买民办学校学位、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等方式,合理分流学生,逐步消除现有超省标准班额。

  3.建立预警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对接,按照《关于建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学位供给的通知》(珠府教督〔2019〕3号)要求,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学位缺口较大的学区,要提早谋划,积极应对,科学制定学位分配方案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4.优化招生服务。各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本)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照国家关于惠港、惠澳政策要求,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要求,核准政策性照顾生,及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政策性照顾的人员子女在转学插班时一并纳入。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区教育部门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班额标准和学校审批地等因素,严格核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督促指导民办学校制定招生简章,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及公告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严格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引做好招生工作。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可参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有关要求,制定本区民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政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区学位供给情况,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及时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办法。

  6.做好控辍保学。各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建立失学辍学工作台账,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管、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做好本区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制订帮教方案,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义务教育招生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录取等功能。自主开发使用招生服务信息平台的区,要在确保系统数据对接一致性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系统对接接口,定期同步更新相关数据,未按照要求办理的,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注册信息。鼓励各区教育部门探索研制招生电子地图,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

  二、做好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工作

  (一)加强考试管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是全面衡量初中生各学科的学习情况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各区教育部门要将是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试成绩,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考试科目分为计入中考总分科目、等级性考试科目和合格性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市招生办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二)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初中学校按照《珠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制,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实施指标生政策。将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70%的招生计划,按考生比例分配指标生名额到全市各初中学校。普通高中指标生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该所普通高中统招线下30分以内。将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围,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市招生办发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四)实施自主招生政策。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各校依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开展自主招生。招生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五)加强招生管理。市招生办要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落实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尊重学生填报志愿自主权,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各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能招收参加我市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招收“挂读生”、择校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招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集中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细则、政策性加分名单和指标生录取结果,各普通高中及时公布本校录取结果。

  (六)做好入学管理。各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定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普通高中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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