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吉林三支一扶考试《综合知识》科目备考要点: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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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3.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动产的公示:交付。

  ②公信原则,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公信力的体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有偿、合理对价)

4.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他物权

  ①用益物权;②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是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是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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