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科目复习要点汇总 篇一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6.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他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7.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他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8.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时,不得侵占场内道路、不得侵占安全防护设施。
9.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将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报施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
10.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原编制单位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11.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2.施工单位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13.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15.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事故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17.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18.重大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19.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在城市黄线内或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1.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2.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科目复习要点汇总 篇二
(1)选用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当。因为施工图设计未完成,虽然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工程价格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合同总价无法确定,双方风险都较大。
(2)可以采用(单纯)单价合同。因为施工图未完成,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而工程范围与工作内容已明确,可列出全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内容和工作项目一览表,暂不定工作量,双方按全部所列项目协商确定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3)第2条中“允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妥,不允许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商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5)钢材涨价,承包商不可以向业主要求追加工程款,因为本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6)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①提前竣工的时间;②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③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④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3.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科目复习要点汇总 篇三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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