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知识点

副标题: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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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知识点:和解的规定


  无第三人参加,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口头书面均可)

  一、和解的类型

  1.诉讼前的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2.诉讼中的和解:无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3.执行中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4.仲裁中的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再提起仲裁。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协议,诉讼中的和解除外,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仲裁或诉讼。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知识点: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开庭和审理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篇三】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知识点:仲裁协议


  一、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无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不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法院不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同一纠纷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2.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须在提起仲裁申请前。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的情况】

  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所以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2.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能确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若法院受理开庭后出示,仲裁协议失效,诉讼继续。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只能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超出范围则无权。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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