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

副标题: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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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7)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4.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开庭和审理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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