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导语】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供大家的参考。如想获取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模拟题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7)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4.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开庭和审理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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