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小学排名2020年_2020年江西九江市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副标题:2020年江西九江市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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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幼升小不仅仅是对孩子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一次修行。所以对于幼升小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一定不能糊涂。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生政策,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20年江西九江市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请大家及时关注。如有幼升小方面的疑问,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发布的资讯。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含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江西省2020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赣教考字〔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意见,望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小学入学工作要求


  (一)小学一年级

  1.凡2014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其入学。听障、智障及需智力开发的适龄儿童,可到九江市或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自闭症及发育迟缓儿童不受年龄限制,可到九江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抢救性康复中心就读;肢残及其他适龄残疾儿童,可随班就读。

  2.小学一年级新生,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划片安排入学。市直小学一年级新生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划片安排入学(双峰小学本部、九江小学本部、长虹小学、实华学校由浔阳区统筹划片,双峰小学濂溪校区由濂溪区统筹划片,九江小学八里湖校区由八里湖新区统筹划片)。

  (二)入学要求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必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认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均不能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依据。多人持有的房权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房屋产权份额须高于51%。

  一套城区房产在3年之内(计算时间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开始)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依据;3年之内另一个家庭再次以该套房产作为公办义务教育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有关规定


  (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凡划归濂溪区政府接收的厂矿学校的小学毕业生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濂溪区教育局安排入学。划归浔阳区、开发区接收的厂矿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就近升入本厂的初中学校,初中毕业生升学录取享受中心城区初中毕业生同等待遇。

  (二)根据2012年11月1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6)》精神和《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安排庐山管理局下迁居民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市教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庐山下迁居民子女(小学生和初中生)在九江入学,以“市本级优先、同等对待、就近入学”为原则,有九江市城区房产证的,根据房产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九江市城区小学和初中入学;在庐山新城居住的,小学入学尊重学生家长的意愿,就近安排到浔阳区、濂溪区小学或庐山新城小学;初中入学原则上就近安排到九江外国语学校(新校区)。庐山下迁居民子女小学毕业生升初中须到庐山管理局统一报名,提交九江市城区中(小)学校就读审批表、下迁单位干部职工或下迁居民身份证明、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表、居民及子女庐山户口簿、九江市城区房产证或庐山新城居住情况证明,由庐山管理局收集所有初审合格的材料及申请人名单,报送市中招办复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市中招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安排入学。庐山下迁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统一到庐山管理局报名,经庐山管理局初审、市中招办复审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与城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三)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中等学校,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九江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具体规定执行。

  (四)外来我市投资及落户企业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中招办按学籍管理规定统一安排入学。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局等部门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4〕50号)和九江市教育局《关于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教发〔2015〕11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统一由当地中招办进行审核,合格后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招生纪律


  (一)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核准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和全体招生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工作原则,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要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六公开原则(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咨询服务公开,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开好家长会,在指导考生、家长填志愿时,不能诱导、包办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坚决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所有招生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和提前招生,不得招收已经录取他校的学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为名,违规提前招收或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严禁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按当地招生部门录取私自择校的学生,不得给予办理学籍注册或转接。各中小学招收的一年级新生,一律不得考试编班,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强化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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