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月30日开始放寒假
全市幼儿园、义务教育、高一、高二年级寒假放假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12月30日,确因疫情未完成的教学任务可调整到2023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高三年级可由学校根据教学实际合理安排放假时间,学校应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中职学校参照执行。
二、初高中学校可适当调整明年春期教学时间
全市初高中学校可根据寒假放假时间及教学需要适当调整2023年春季学期教学时间,但报到和正式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2023年1月29日,暑假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7月19日;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报到和正式上课时间原则上按《泸州市中小学2022-2023学年度校历》执行。各区县教育体育局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对县域内中小学春期开学、暑假放假时间进行统筹,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备案。
同时,还有这些要求需注意:
各地各校合理控制假期作业总量,小学低年级原则上不布置书面寒假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高中布置的寒假作业各科总量不得高于平时每天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假期作业负担。学校要加强假期作业设计与研究,提倡假期布置有利于学生动手动脑、提高实践创新能力的活动类、实践类、拓展类作业,提倡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引导师生多读书、读好书,读经典。各学校要积极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体育锻炼、开展家务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运动,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的态度,丰富假期精神生活。
寒假期间,学校不得对外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组织校外学生及家长探校等活动,不得通过冬令营、研学旅行等形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组织或利用培训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组织笔试、面谈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选拔学生。各学校、教研机构、培训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学业成绩等情况,不得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排名;不得违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考试(测评)、竞赛等活动;不得以招生政策分析、学生素质测评等名义组建校外家长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违规组织招生咨询、讲座、考试等。学校校长、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培训机构组织的招生宣讲、咨询、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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