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师考试# 导语】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5月中旬,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准备了2019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真心希望大家可以利用好这些内容,为考试打好基础。更多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资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采用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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