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试卷及答案|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测试试题及答案1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测试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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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松下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作担保。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笔记本电脑,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笔记本电脑做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笔记本电脑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笔记本电脑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院。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时,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笔记本电脑已经交给李某做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他根本无钱偿还,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笔记本电脑,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笔记本电脑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笔记本电脑损坏。
  [问题]
  (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
  (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笔记本电脑,是否合法?
  (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5)笔记本电脑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书面合同签字时成立并生效。
  (3) 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的笔记本电脑(质物),属合法占有。
  (4) 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
  (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案可做以下处理:
  A, 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
  B, 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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