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岳阳市二模]速悉!2022年湖南岳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公布

副标题:速悉!2022年湖南岳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公布

时间:2022-05-20 14:49:0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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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幼升小不仅仅是对孩子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一次修行。所以对于幼升小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一定不能糊涂。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生政策,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22年湖南岳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请大家及时关注。如有幼升小方面的疑问,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发布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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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教文(体)局,市直各中小学校,相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全面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坚决遏制违规招生,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方式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

  2.合理确定范围规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等各种因素,合理划定辖区内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并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确定并下达所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确因生源变化或学校规模调整需调整招生计划的,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可采用直升方式入学。

  3.统一组织报名入学。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必须使用统一的平台进行报名、审核、录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提前招生。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无谓证明材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2022年春季学籍在校生“只减不增”基础上,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已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全市范围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地学生入学需求,原则上不跨县市区招生。在学校招生范围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体育局的,经批准后可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市州招生。

  5.完善随迁子女政策。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身份认定程序,严格工作要求,有效防止假冒随迁子女就读的择校行为。

  6.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权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优抚对象子女,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7.科学设置派位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具体工作办法,科学设置工作程序、摇号批次、志愿填报等要求,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监督到位,公平公正。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到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确因各种特殊原因放弃录取资格的,须经录取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不再按就近原则分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2.普通高中考试招生


  1.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全市使用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网址为http://wszsyyseducn/wish/),对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招生进度,统一按照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全市高中招生录取平台信息为依据,审核高中学校新生信息,注册高中学籍。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地应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按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不低于95%,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应一次性下达到位。合理设置录取规则和录取标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将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合理设置指标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努力提高指标生整体录取率,2022年应达到85%以上。

  3.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公办普通高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划定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严禁以任何名目跨县(市、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招生时间等均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

  4.有序开展自主招生。普通高中可申请自主招生,招收具有学科特长、艺体专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对象为本校招生范围内且在当地参加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区域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区域内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数的5%。

  5.严格规范加分项目。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或优待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和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伤残的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加分或优惠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惠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计入录取。

  6.加强招生录取管理。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不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政策的学生。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普通高中录取。除自主招生必需的考试、测试外,教育行政部门、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另行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初高中六年一贯制课改班,由学校根据批准的招生方案组织招生。

  7.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被普通高中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入学资格,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面试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3.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科学教育观、正确政绩观,为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创设良好环境。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2.持续推进“阳光招生”。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坚持公办民办平等对待、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依法依规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各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待群众咨询,妥善处置来信来访。

  3.严格控制招生班额。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控制大班额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全面消除中小学大班额,确保不再新增大班额。起始年级要按标准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班,中学不超过50人/班)招生。各学校应在标准班额内预留适当学位,用于解决正常转学和劝返复学学生的学位问题。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子弟班等,避免因择师、择班导致的校内班额不平衡问题。

  4.强化督促检查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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