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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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列法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
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
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卫生系列医疗机构外
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
医学、中
医学、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
药学、护
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临床
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
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
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全科/家庭
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临床诊断、计划生育等。
(二)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
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
医学、急诊
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
医学、康复
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
医学、放射治疗、
医学检验等。
二、中
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及中西医结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药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
药学(中
药学)或临床
药学(中
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
理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技、药、护)师、主任医(技、药、护)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传统
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二)具有《传统
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
医学、中
医学、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
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有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任务要求的,申报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基层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三年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任职资格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有对本专业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专题课讲座。
(三)掌握课题选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进行课题总结。
(四)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
医学文书和资料。
(五)专业能力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诊治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能参加门诊咨询和院内会诊工作,具有一定的门诊和病房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及治疗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具有一定的
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2、中
医学专业
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诊治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能参加门诊咨询和院内会诊工作,具有一定的门诊和病房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性疾病的防治、流调、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方法,熟练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健康
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能发现本地区公共卫生有关的主要问题,能独立完成监测和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具有一定的预防
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4、
药学专业
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具有一定的中西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护
理学专业
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及危急重症的诊断、治疗,并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能解决复杂疑难的护理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获市地、厅局级科技(或新技术)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一致或相近。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文4篇(其中需有2篇在国家有关部委或学会主管或主办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刻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深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积极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全面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任职资格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有对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专题课讲座。
(三)具有独立承担或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能力,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
医学文书和资料。
(五)专业能力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工作,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能掌握和应用最新技术,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2、中
医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工作,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精通本专业业务,熟练解决日常监测、评价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4、
药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对新药有较高的评价能力,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5、护
理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精通护理专业技术,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获市地、厅局级科技(或新技术)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一致或相近。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文6篇(其中需有3篇在国家有关部委或学会主管或主办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为全省统一的通用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
医学、中
医学、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
药学、护
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临床
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
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
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全科/家庭
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临床诊断、计划生育等。
(二)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
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
医学、急诊
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
医学、康复
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
医学、放射治疗、
医学检验等。
二、中
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及中西医结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适用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药学专业适用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
药学(中
药学)或临床
药学(中
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
理学专业适用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技、药、护)师(基层)、主任医(技、药、护)师(基层)。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
科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四)具有《传统
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二)具有《传统
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
医学、中
医学、预防
医学与护
理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
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九条 继续
教育要求
按照继续
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
教育学分,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三年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任职资格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有对本专业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专题课讲座。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
医学文书和资料。
(四)专业能力: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诊治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能参加门诊咨询和院内会诊工作,具有一定的门诊和病房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及治疗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具有一定的
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2、中
医学专业
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诊治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能参加门诊咨询和院内会诊工作,具有一定的门诊和病房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性疾病的防治、流调、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方法,熟练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健康
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能发现本地区公共卫生有关的主要问题,能独立完成监测和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具有一定的预防
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4、
药学专业
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具有一定的中西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护
理学专业
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及危急重症的诊断、治疗,并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能解决复杂疑难的护理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业绩
(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
A、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
D、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E、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A、提供辅助检查
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2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中
医学专业
(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
(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篇;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4、
药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2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5、护
理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2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二)乡镇、村、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
A、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1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1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1篇;
C、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
D、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E、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A、提供辅助检查
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1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中
医学专业
(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1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1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1篇;
(3)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
(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1篇;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4、
药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1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5、护
理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1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刻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深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积极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全面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任职资格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有对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专题课讲座。
(三)具有较好的文字能力,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
医学文书和资料。
(四)专业能力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工作,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能掌握和应用最新技术,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2、中
医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工作,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精通本专业业务,熟练解决日常监测、评价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4、
药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对新药有较高的评价能力,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5、护
理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精通护理专业技术,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三、工作业绩
(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
A、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3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3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3篇;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
D、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E、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A、提供辅助检查
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3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中
医学专业
(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3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3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3篇;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
(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3篇;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4、
药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3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5、护
理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3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二)乡镇、村、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
1、临床
医学专业
(1)西医专业
A、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
C、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2份;
D、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E、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A、提供辅助检查
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2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中
医学专业
(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
(3)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2份;
(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3、预防
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篇;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4、
药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2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5、护
理学专业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2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和农场、省森工总局林业局和林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评审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制定具体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发[2016]8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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